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以“区分功能”为基础的地理标志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21CFX080),由海南大学宋昕哲主持完成,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结项等级为良好。
一、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地理标志是标示商品地理来源,并表明其特定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域存在联系的标志。保护地理标志,对于维护特色产品声誉、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主要采取商标法与专门制度并行的模式。商标法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专门制度则承担地理标志产品认定、使用管理与质量监管等职能。这一制度格局在推动地理标志保护的同时,也产生了制度定位重叠、规则分散、权利冲突和质量监控不足等问题。随着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及专门立法工作推进,如何合理配置商标制度与地理标志专门制度的职能,协调二者关系,完善地理标志认定、使用和保护规则,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看似不同的问题能否从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出发加以解释,并据此形成相互协调的制度规则,值得深入研究。
本项目围绕“区分功能”这一核心概念,辨析“地理标志区分功能”与“商标区分功能”的差异,论证前者作为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内在理论基础的地位,进而重新审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制度重叠、权利冲突、质量监控及保护范围等问题,并据此提出贯穿地理标志认定、使用、监管和保护各环节的体系化立法方案。
二、成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成果首先提出,应当以地理标志的区分功能作为专门立法的理论基础。地理标志既不是普通地名,也不是特殊商标,而是具有独立识别功能的标志。商标区分的是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地理标志区分的则是来源于特定地域、具有相应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商品。因此,地理标志法既不能简单复制商标法的商业来源识别逻辑,也不应退化为一般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地理标志专门法应当以地理标志区分功能为基准,在确权、授权、质量监控和权利保护方面形成独立规则。确权规则应当确认名称与特定地域产品之间的联系;使用规则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产区生产者能够依法使用;质量监控规则应当维持名称所传递的质量和声誉信息;保护规则则应当防止他人破坏地理标志与特定地域产品之间的稳定联系。
关于商标法与地理标志专门法的关系,成果认为,现行商标法与专门制度都在保护地理标志区分功能,而不是分别保护不同功能。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只是具体标准可能不一致,而是同一保护对象和同一功能被多套制度重复调整。未来立法应使商标法回归保护商标区分功能的本位。商标法主要处理误导性商标注册、在先商标权协调和商业标识秩序维护;地理标志专门法则主要负责地理标志的认定、使用管理、质量控制和高水平保护。
在通用名称认定问题上,成果主张建立地理标志法中的独立判断标准。普通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审查,通常关注相关名称是否已经丧失商标区分功能,即丧失识别特定商业来源的能力。地理标志法中的通用名称审查,则应关注相关名称是否已经丧失地理标志区分功能,即丧失识别特定地理来源及相应产品特征的能力。某一地理名称即使不能指示特定经营者,也并不当然构成地理标志保护语境下的通用名称。
关于在先商标与在后地理标志的冲突,成果提出,不宜仅以权利取得时间先后决定全部法律后果,而应兼顾在先商标权人的正当利益与地理标志通过突出使用发挥区分功能的正当需求。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允许在后地理标志获得认定和使用,并通过规范使用方式、附加说明、限定使用地域或者产品类别等措施降低混淆风险,在不同利益之间实现合理协调。
在质量监控方面,成果提出从“产品结果中心”向“生产过程中心”转变。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不仅表现为最终产品的理化指标,还来自特定地域的自然条件、原料来源、传统工艺和生产过程。过度依赖最终产品检测,容易将地理标志保护等同于一般产品质量认证。成果建议加强对产地范围、原料来源、关键生产环节和生产记录的监管,明确生产者组织、第三方监督机构和主管机关的职责,通过持续监督维护地理标志所承载的质量与声誉信息。
在高水平保护方面,成果将通常所称的地理标志“绝对保护”区分为三种模式:以真实产地为判断依据的产地事实决定型,同时考虑产地和质量的双重事实决定型,以及要求使用人纳入授权、备案和质量控制体系的监控事实决定型。成果主张我国以第三种模式为主体,原则上要求使用人纳入质量监控体系,避免仅凭产地真实或者事后质量证明判断使用是否合法。同时,应为真实、必要且不损害地理标志区分功能的产地说明保留合理空间。
关于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扩张,成果对欧盟“禁止联想”规则进行了审慎分析。该规则使地理标志保护逐步从名称使用延伸至可能引发联想的图像、包装等商业表达,有助于防止不当攀附地理标志声誉,但也存在保护范围过度扩张的风险。成果认为,我国不宜机械移植“产生联想即违法”的规则,而应以地理标志区分功能是否受到损害为判断基础,在加强保护的同时,为正当竞争和合理表达保留必要空间。
三、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以及社会影响与效益
在学术价值方面,成果从地理标志作为识别性标志的基本属性出发,以区分功能为贯穿各项制度的共同分析基础,将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与通用名称、权利冲突、质量监控及保护范围等具体问题联系起来,尝试建立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理论框架,为深化地理标志与商标制度关系及其保护机制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在应用价值方面,成果针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制度重叠、规则冲突和质量监管不足等问题,提出明确商标法与专门法分工、完善地理标志认定与授权制度、强化生产过程监管以及合理划定保护边界等建议,为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提供了较为系统的制度方案,也可为相关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在社会影响及效益方面,成果强调地理标志保护不仅是对地理名称的保护,更在于通过规范使用和持续监督,维护地理名称与地域特色产品之间的稳定联系。这一研究思路有助于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信誉,保障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和特征的合理信赖,维护产区生产经营者的共同利益,促进特色产品价值实现,对于服务乡村振兴和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简介

宋昕哲,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国图卢兹第一大学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重点关注地理标志保护、商标法及竞争法。博士学位论文获法国最高等级评语。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科研项目。近年来,围绕地理标志保护开展了持续、系统的研究,相关成果发表于 World Trade Review、Queen Mary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Journal of World Trade、《知识产权》等国内外学术期刊,出版英文专著 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China,共同主编《地理标志概论》。兼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地理标志专业委员会委员。